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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结婚,2009年父母出资首付为我购买商品房,但因为国家政策改变,我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所以改为父亲名字,现在房子正式的网签合同是父亲的名字,但与房开商的草签合同是我的名字,首付交款有3笔钱,银行的现金支付收据上有2笔是母亲的名字,但有1笔交款22900元是因为母亲当时有事去不了,叫妻子代为交款,而且收据上妻子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但交款的资金出处可以证明是我母亲的存折本上取出交款,资金数目和交款日期都是一致的。 最近,妻子和我离婚,要打析产官司,说这房子她都出的有钱买,要将商品房的首付款和增值部分平分四分之一,我想请教各位大律师,她胜述的机会大吗?如果调解,我可不可以只是房屋增值部分拿来平分,首付不用拿出来,因为首付的钱都是我父母的工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 2011-05-17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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