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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父母及媒人的撮合下相亲订婚,只按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未曾同居。订婚前女方父母要求给付押金七万元作为婚后给女方治疗腿疾的医疗费用,并由男女双方在收据上签字。订婚及结婚,男方父母总共花费4万多元。在治病时检查得知女方患有肿瘤,会导致不孕。且女方的腿疾为娘胎顽疾,基本医疗费用最少要二十万。为女方切除肿瘤后回家休养期间,男方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继续给女方治疗腿疾。而女方父母提出必须给女方治好腿疾后才同意办理。而后,女方离家出走。男方无法,将女方告上法庭,女方父母谎称女方出门打工,拒绝出庭。 1.押金7万元可否由女方全额退还? 2.在治疗期间费用是用于治疗肿瘤,不属于结婚条件,事先女方未向男方提及,可否要求女方全额偿还? 3.男女双方订婚及结婚所花的四万多元,可否以彩礼形式要求偿还? 4.女方拒不出庭的情况下,男方能否打赢官司? 5.女方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应如何应对? 6男方父母让男方结婚生子的愿望强烈,女方利用此以结婚为由先后向男方父母索要多达十四万,而后出走且数次出言侮辱,使男方家的名誉受到损害,且造成家庭极度困难。法律有无强力措施惩治此类以婚姻为手段骗取钱财的人?

离婚 2011-05-17 1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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