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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当天自己到楼盘选购住房,有个优惠政策就是交5000抵两万,说开盘当天定的客户都可以享受,于是交了定金,现在签正式合同,卖方要求补前期排号的费用,说是信息服务费,次费用不计入总房价,不开发票,请问合法吗?能要回来吗?

其他 2018-07-23 06: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法。可以拒绝。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你好,不合法,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
  • 您好,不合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可以要求开具发票。
  • 你好,是不合法的
  •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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