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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认识,于2010年5月10日到贞丰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但从未在贞丰县白层镇住过,婚后双方都在广东打工,由于被告沉于网络游戏,房租和生活费都是由原告来承担,至怀孕5个月无法工作才独自回独山待产,2012年6月19日生下儿子张吉龙. ,儿子出生被告没有回家,生病都是自己照料儿子,现在升学读书接送都是原告个人独力承担。被告从不过问,【自儿子出生满6--12个月一家三口在深圳,在这期间被告曾让我回家离婚;因为我回家生小孩,他在深圳认识别的女人,那女人天天打电话骚扰,我接到电话他就生气叫我把小孩带走回家离婚;】春节回家短暂居住,因为太懒,生活起居都要我和父母照料,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我独自在家抚养孩子,从我怀孕到孩子从出生到上幼儿园被告从未往家里打钱,我曾想带着小孩去和他生活都被拒绝,由于双方分开时间太久,缺乏了解,长时间不知对方生活情况,被告从不打电话回家也不过问小孩,自此以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在2014年5月上班因操作不当尚失右手,命运给了我致命的一击,在住院期间被告曾想一走了知,在受伤期间被告更是从不过问本人及小孩的情况,甚至嫌弃到不愿跟我说话,不接电话,两次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寒心的是对小孩从不关心,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也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多年,我想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儿子张吉龙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独山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8000元以上,且其长年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由于原告无任何收入,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离婚 2016-12-14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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