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04年作为人才引进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当时这家单位给了10万元作为安家费及购房用,当年签订了10年合同,当时合同上写明如果个人提出离开单位,每少工作一年,返还给单位2万元,即该合同2014年到期,如果现在2011年想走,则必须赔偿给单位6万元。 其中工作期间2007年-2008年由该单位送出去培训14月,由该单位支付了4.5万元培训费,2007年又签订了一合同,自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单位服务15年,合同未到期,如个人提出离开单位,必须按培训费用的5倍赔偿,且上述两个合同均由当地公证处公证。 请问如果我现在2011年要离开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我需要赔偿给单位多少钱?谢谢!

其他 2011-05-18 14: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