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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6年4月协议离婚,已在民政局办理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我(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四千元,教育医疗另算(双方均摊);女方占有我的工资卡,可以任意消费其中的钱,我不得变更工资卡。近三年我平均每月收入不到五千,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收入不到两千。2016年5月1日起诉要求变更到每月一千元生活费。证据:近六个月的工资证明。理由:收入明显减少。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一审表示时间太短不能保证收入减少的持续性,也表示我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我支付抚养费后生活困难。二审在举证期内就判决了,说我没有提供新证据(实际上我在举证期内提供了新证据:近三年的收入证明和近一年的银行流水明细)。一审后、二审前我已另行起诉,诉讼请求改了,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抚养费和工资卡的约定,理由:如果履行协议,我无法生活,也无力抚养大儿子(初婚所生,10岁)。同时也更换了被告(原来是儿子,现在是前妻)。证据:近三年的收入证明和近一年的银行流水明细。法院受理了,说要等二审判决之后再说。接下来会怎样?我该怎么办?还需要补充什么证据、诉求和理由?

其他 2016-12-17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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