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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5月份进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2009年2月28日止,我是2009年2月份发现自己怀孕了,如果公司强行要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该如何给予赔偿补偿金.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2-23 15: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哺乳期满。 2、如果强行终止,要发放工资三通哺乳期满,并支付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合同到期终止如遇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顺延至结束。 如果强行终止合同,至少要发三个月的工资以及赔偿金等。
  • 我现在遇到同样的问题,公司想要辞退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17条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女职工劳动报酬的,应按所降低的劳动报酬的三倍予以补偿;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改正的,应发给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偿费,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按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也就是说他们结果和刘勇律师的同:合同继续有效,单位强制终止,要发放到三期满
  • 至少三个月产假工资,两倍的赔偿金(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等。
  • 强行终止属违法解除应赔偿2个月工资补偿。合同到期终止如遇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顺延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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