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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爱人是劳动派遣制的人员,现因怀孕后期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与单位协商后请病假待产,但是单位要求按照医疗期计算相关待遇,因10年我爱人因先兆流产休养了半月,所以用人单位按照从10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今年5月7日止为期半年计算医疗期,并提出11年5、6月的工资只负担保险其余不予发放的要求。我个人觉得用人单位这样做,就是为了不按照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不知道,该单位的做法合理吗?还请问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中对于未休满医疗期,有什么说明吗?

其他 2011-05-18 16: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你好:不合理。具体和病假工资 与工龄有关,而且各地标准不同,但不得低于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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