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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人员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被治安巡逻发现,现已处于逮捕阶段。过10天就满2个月期限。经亲属从抓获的派出所探查的的理由为抢劫未遂。问。此案公安机关处置是否得当。罪名是否成立。关押时间是否正常。案件在逮捕期满后是否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事辩护 2019-04-27 07:3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批捕后,没有取保候审的就会一直拘押!一般的拘押期间: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1、案件移交检察院不一定都判刑的。经检察院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还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决定。当然,移交检察院的案件,大多是要判刑的。2、至于本案情况,检察院会查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可定为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致死罪。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如果经批准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根据你的描述案情还不明确,他为什么而带刀,从哪里带出来,要去哪里?有没有同伴?有没有其他计划之类的。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阅卷,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抢劫未遂太牵强了。如果仅仅是携带的话,不至于触犯刑法
  • 携带管制刀具是准备做什么的,你这个建议请律师解决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 经过逮捕后2个月的属于正常羁押期间,公安只有提请起诉的意见,涉嫌罪名不合适的,检察院有权予以更改的,案件在逮捕期内公安机关会移交检察院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受托律师可以查阅所有证据并会见当事人,建议赶紧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情况!
    【追问】汪律师: 我想再问下,本案检察院能否有机会不提起诉讼请求,羁押期满后可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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