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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某和妻子蒋某都是泸州一家企业的职工,1963年结婚。婚后,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张某与黄某相识,后来黄某与张某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了。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讨论: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判此案?请说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17-01-07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如果没有找到遗嘱的话,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如果你婆婆只有一个儿子即你丈夫的话,房子应该是应该由你丈夫继承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款是说如果指定只赠与一方)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您好!1、该出资房产分割的话,和正常分割一样,一个要房,一个要钱或共同所有而共同使用。如果是共同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的,应按出资合同约定走。只是一方名义出资的入股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处理;2、视为撤销遗嘱,属于B,遗赠抚养协议除外;司法解释如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 公证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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