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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单位集资建房分配原则,有6个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我于1998年11月1日交了建房集资款5000元,无房产证,在收据上写明了的,住房集资款不计息,本人不住房时就退还此款,退款时持本收据。2015年3月由于万州区龙宝卫生局搞医疗整合,有5名人员调离本院,至今我一直住这一套房子,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准备要拆除重建,能否可以按当时与现在建筑平方价格获得经济补偿,98年当时340元一个建筑平方的造价,现在1200元一个建筑平方。现在单位领导的的意见,退还本金5000元,本人觉得有些不合理,应当要给予适当的补偿才对。能给点意见和建议吗?待盼!!!谢谢!!

其他 2016-12-23 0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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