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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一国有企业,位于海南省一县级市市区,距离县政府约2公里多,现集资建房,即要求职工先现金交付一部分房款,再盖楼,剩下部分房款贷款,房子性质可能是危房改造?旧城区改造?(因单位出示的“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协议”要求职工签名),是拆掉老房子在原地盖楼(该老房有:1.二层楼房住八户职工,为单位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单位用卖掉单位土地的钱所盖,以安置住在被出卖土地上的职工,2.另有单位自建的一行瓦房,3.职工个人自建的厨房、厕所及其他小房。以上房子均住了二十多年,其中单位建的房子曾经收过房租,但已有十年没有收了),现单位领导不同意对职工自建房子进行补偿,问:该拆迁补偿行为适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者适用其他什么法律法规?单位不对职工自建住房补偿是否合法?单位所建房子是否为“公有住房”,职工拥有使用权?是否也应得到一定补偿?

其他 2011-06-11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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