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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们是一对在广州打工的夫妻,我丈夫在一家化工厂上班。于2007年11月6日受工伤,2008年3月15日给他工伤补助金一万元,公司另有一“协议”,说是一次性付清工伤费用,此协议上只有公司老板的签名,当事人并没有签名盖章;因为工伤有严重的后遗症,2009年1月5日在多次申请下去医院手术,而做手术的钱是我丈夫打借条向公司借的一万元。 现在,公司要求我丈夫还钱,说是现在做手术的费用没有超过一万,所以要求我们自己支付医药费,如果超过了一万,则由公司付。可现在做手术的部位还是有后遗症症状。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请在万忙之中给我们出出主意! 谢谢!

其他 2009-02-26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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