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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有医院的假条,否则一个月请假超过3日的按照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针对请假条采用发送微信的形式发送给人力经理以及公司领导,请问,实践中,法院能否认定员工发微信请假的方式是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能否认定合法有效

其他 2016-12-23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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