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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系参加工作十多年的乡镇干部。93年我与镇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辋川镇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因我把一部分资金投建在本镇开发区商住楼,致使承包期满时无法悉数退回群众的存款。 县检察院于97年3月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开始将我关押,在市检察院以“泉检诉函字(1997)027号批复”认定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后,县检虽于98年6月以“惠检反贪撤(98)04号文”撤销案件,但县公安局在给我签发释放证的同时又以“挪用资金罪”将我继续关押,99年5月由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于99年7月以“1999惠刑初字第163号”判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5年有期徒刑。我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1999)泉刑终字第39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我历年不停地申诉,泉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6月以“通知”形式告知我不予立案再审。。 13年来,我困境重重,举步维艰。如今我连纸笔也买不起了,我该咋办?

刑事辩护 2009-02-24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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