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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刘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一辆轿车卖给林某,价款15万元,每月支付5万,分3个月付清,在所有款项付清之时,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林某支付1万元,刘某将汽车交给林某,3月16日,林某支付了1万元,之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刘某向林某多次催要余款,林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宽限支付。2010年3月12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林某支付轿车使用一年的费用3万元。而林某则认为,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因其目前经济紧张,请求宽限一段期限支付余款。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其他 2011-05-20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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