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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1月1日将货车停在家门口的水泥路边,一辆三轮摩托车斜撞到我车的右边大灯方向,骑车人受伤,我的车受损。我报警后120车把他拉到河东区人民医院。当时对方喝多了酒,交警来了以后我让查他的酒驾,等我和交警到医院时对方走了,医生说其不看走了。然后交警把我和他的车都拖走,过了两天听说他去住院了,住在汤头疗养院。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他付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由于我的交强险过期交警要罚款2000元,还要赔偿主要责任人的10000多元的医药费,请问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做?

其他 2016-12-26 1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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