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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于2004年找了个司机,约定我们需要时就进公司为我们开车,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们用车比较多,所以他几乎大多的时间都在我们公司。该司机是上海一工厂的内退员工,原单位给他每月1800的工资,社保原单位也一直给他交的,我们公司不管社保的。 现在我们公司不想继续和他合作了,想不再让他给我们提供服务了。他提出我们公司和他是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很多的要求。 请问:我们公司和他之间是劳动关系吗?我们怎样做才好?

其他 2011-05-21 22:1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你所说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 按最新的法律规定,这样性质的职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至于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进行判断。 你公司应谨慎处理此事,建议你公司聘请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处理此事。 需要帮助的话,可以来电联系。
  • 是否是劳动关系关键看公司与他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他的工资是否由公司发放?他是否按照公司的指示做工?根据所陈述的情况,应该是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公司与他协商解决。详情请咨询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 1、不属于,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他与原来的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3、解除的事项以双方约定为主,最好协商解决。
  •  专业问题,要专业律师来回答: 是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可以协商相关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上海社保局将此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 应为劳务关系
  • 你们公司与这个司机存在或为劳动关系或为劳务关系的可能性。 首先要强调,劳动者有单位交社保,并不能构成与外单位有劳动关系而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 我有三问,你们可以顺着我这个思路来判断,此人与你们公司的关系。第一问,他平时是以个人名义在提供劳务,还是以你们公司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问,他平时接受谁的领导,是否受到你们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通过你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三问,他的所得如何体现如何考核?“大多的时间都呆你们公司”是个什么概念,他是否因此获得额外的加班工资或费用? 从你们单位实际来看,也确实需要一个司机岗位,其实不招录为员工,而当劳务人员来看待,在管理上多有不便。我倾向于对方与你们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
  • 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关系,你公司可以暂时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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