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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时法院把我们夫妻共同的户名是前夫名字的一套房子判决给我,现在我要把房子的户名变更成我的名字,我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房管局变更了房产证上的名字(在变更房产证时因不是买卖房子所以不需要上税),问题是我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他们需要我出示上税的发票,因为没有上税所以就没有发票,在变更土地使用证时因未能出示上税的发票而遭到了拒绝办理,请问我现在拿着房产证去变更土地使用证时需要出示哪些材料?

离婚 2011-05-20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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