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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公证处在七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出具了九人继承的公证书,在2006年9月,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原告有一份公证书。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该公证书,公证处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法院又不受理撤销公证书的诉讼, 而继承人之一至今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合法身份。一审法院又以原告有公证书为由,判被告败诉。我们其余八人不知道我们该用何种法律方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诉讼 2009-02-24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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