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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国有企业的员工,所在企业为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子公司于2005年破产,大部分职工选择了一次性安置。部分资产已于2003年抵押给母公司,故破产后部分职工仍在上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破产一直至今未终结,一直以来,管理所在这块资产的公司以我们职工没有与原破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签劳动合同。现在,破产马上终结,该公司以公开竞聘招收我们职工。请问,职工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前在破产企业工作的时间能否连续计算工龄,能否与该集团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11-05-31 0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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