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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寄宿女生,在晚自习后大概9:00钟时回到宿舍睡觉,突然肚子痛,在同舍同学安慰陪聊下,不知什么时候就睡着了;在零晨1:30时,同舍学生被哭声吵醒,只见那女生面容痛苦,想从床上坐起来,刚坐到一半时,跟同舍同学说了两遍家里的联系电话后就晕迷过去了,同学连忙通知班主任,班主任赶到后即打了120求救,后联系了学生家长,半小时后学生被送到县属医院. 在医生的检查下,确诊学生小脑出血,出血量在约在60-75毫升,在医生尽力抢救医治无效下,在送进医院的12个小时后,学生离开人世,此女生生前十年从无任何病兆,且十分乖巧可爱,学习成绩也不错,人缘也很好,在学校是人见人爱的女孩.在事故发生后半个月,校方从未来人抚慰一下学生家属. 请问此事学校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家属该如何向学校索赔?

争议解决 2019-06-11 17: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如果学校加强了安全意识、自护和救护知识的教育,同学们就会及时把当时的情况反应给校方,如此悲剧会发生吗? 你说的形成不了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不出学校有什么过错。慰问不慰问的只是道义上的事情,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
  • 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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