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原从1996年起在一外国的公司工作,01年后该公司在中国建立了子公司(独立注册).我于2002年3月被调回其中国的南通公司,当时签有一协议(只是说去南通), 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发, 国外总部发一部分, 南通公司发一部分, 如加班即安南通工资基准算. 协议同时说明此协议期限最多两年, 两年之后,既关系完全转为当地公司(主要指工资,待遇).但我在南通公司工作一多月后, 又将我派往其上海公司, (大老板的写的调信).在上海工作近两年, 我又被调回南通公司.(04年1月). 我于2005年7月才与南通公司签定合同(中国的),. 现公司要裁员, 公司说只从05年 起给工作年限补赏, 02年到04年的不算. 这对吗??? 来国内是的协议,明确我是不再回总公司.总公司也没按协议于两年后就转我的关系(按协议应该是04年4月). 我有调我去各公司的信笺,及我在那的工作证明材料. 我想从法律上知道, 我这问题如何认定? 1996年到2002年在总部的工作年限可考虑吗. 我有南通公司发该公司"长期工作服务奖";5年和10年 请法律专家帮助解答. 谢谢 祝好!

仲裁 2009-02-24 2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