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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14号一直上班,经医院检查,发现流产症状,在15号开始请病假,休息一周后,复查知道停止妊娠,做稽留流产手术,医院开病假条25天,由于还没有结婚证,公司按15天给的产假工资计算,超出的时间按病假处理,因为没有按工资额上保险,只支付投保金额,并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工资应该怎样计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6-12-28 21: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 你好,应当正常发放的
    【追问】保险按低保上的,只按低保给,是这样吗?还是应该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回答】可以要求补足
  • 你好,咨询人社局
  • 您好,请您详细咨询户籍管理部门以获更加 详细的专业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 您好,是违法的.你可以主张赔偿
    【追问】申请怎样的赔偿呢?
  • 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主张赔偿
    【追问】按工作年限已同意赔偿,目前11月、12月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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