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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因工作单位,经营困难,没有效益,直接影响到我的生存,与单位协商无果未办理任何手术,一九九七年单位以自动离职处理。一九八二年单位又更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现办理退休,人社部门有异议,请问是以一九七六年自动离职为准,还是以二00二年更改的解除合同为准,那个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6-12-28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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