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的交付条件是:开发商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在09年3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房屋约定08年12月31日前交房。 后来在08年12月31日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我按照开发商安排09年1月4日去验房,结果除去小问题不说,由于进户门的安装有问题,无法正常开启关闭,致使我连进门就进不去了。之后我没有收房拿钥匙,要求马上修理或更换。 知道今天门户问题还没解决。但由于验房当天我都按照要求交纳了3个月的物业费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费用。我想让物业公司退回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可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有条条道理说他们没有违约,都是正常收费,也不构成逾期交房,说只要拿到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如期发出交房通知就算是如期交房了。 这种说法对吗?我一点都不认可,房子进不去,也叫是正常交房了吗? 我这种情况可以拿到违约金及物业费吗?

诉讼 2009-02-24 22: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没有签收就不算交房。你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你的物业管理费等。
  • 房子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不构成交房的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进行鉴定,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修缮房屋达到满意,,,还是不行,还可以要求退房,要对方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