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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是群众,刘某是信用社主任,其他信贷工作人员。任某先前通过复印他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资料通过刘某和其他信贷工作人员在信用社贷款45万元左右,所贷款被其挥霍一空。之后某一天,刘某及其他信贷工作人员到任某家吃饭,刘某提出与任某合伙做生意,任某说没钱,刘某说找几个人名字贷款,并违规在未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将贷款8万元存入任某卡上,次日任某持他人户口本复印件,并私刻了他人印章,以他人名义填写好贷款申请书,由刘某批准后在他人名下贷款8万元,该款贷出后由任某、刘某和其他信贷工作人员共同挥霍一部分,其余被任某挥霍。一审判决后认定任某犯贷款诈骗罪,判有期徒刑6年,罚款5万。认定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期2年。任某上诉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从犯区分不当等。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结果,发回重审。请问是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还是主从犯不正确,重审会有哪些变动?请律师同志予以分析

刑事辩护 2016-12-30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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