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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十一年(2005年12月至今),职务是产品开发高级工程师,进厂时是猎头公司猎进来的。当时签了一份薪资合同7000元每月。上面有个人,用人单位,猎头公司签字。但是进到公司又另外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工资只有3000,但实际发工资是7000,其中有4000是现金发放的,其余以公司明账发放。在2012年以前,我为工作很勤快,每晚加班,周六周日也加班,为工程师设计开发无数新产品。2010年由工程师升为副课长,一年后再升为正课级。可是连升两级薪资就加了1000多块,年终奖金由原来发满一个月7000的,后来一年比一年少,到2008年后只发底薪的70%至80%,而且常被无理的责骂。2012年年底于时我对公司失去信心,从此工作没有这么勤快。准时上班下班。也放弃作课长的职务,做回工程师的工作。因为我的表现与之前有明显的落差,公司视我散漫,不负责。从2013到现在换了两个部门。2015年6月公司建了另外一个事业部,车间在总公司附近租的(走路10分钟左右),一年半过去了,由于业务一直不理想,即将撤掉这个部门。今天早上我老板找我谈话,说得不太清楚。大概的意思是:公司的情况不好,你要自已作一下考虑,你的工资从2017年开始只能给账面上的。老板的言外之意就是逼我自行离职。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找公司谈我自行离职,按劳动法我可以要求补尝金吗?还是等公司真的执行了老板说的,只发账面上的(除掉4000现金发放)工资,再向劳动局申诉。如果真是这样,我是否可以就按劳动法申请辞退要求公司给补尝金?

其他 2016-12-30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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