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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乡镇企业,后改为集团公司。因成立公司的法定规定最少2个股东,公司就临时雇请了一个公司作为股东,待成立完毕,雇请的股东公司全额退股,其实际出资人仅一家即原来的乡镇企业,亦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是原来乡镇企业直接注资成立。 10余年来,公司每年积累的大量未分配利润约5000万元均未向职工分配(税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无任何欠税费和外债),而是全部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现因公司即将被征用,请问职工能否争取该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如若不能,能否要求上级政府(即财产所有者),将企业被征用后按政策给予的发展用地进行企业再投资,以维持职工的生存,而不是解除全体职工?

诉讼 2009-02-28 1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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