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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离婚案件,女方家从当初的100W,50W,到现在要求协议20W.真是狮子大开口。2007.2登记结婚的,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予离婚(2008.5),第二次审理(2009.2)时,被告要求第一次审理的法官回避,都休庭一周多了,还没消息。第二次被告出示一份原告婚前(2006.11)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料(2007.12)。由于感情长期不和,因此,原告从来没有给被告宿舍的钥匙,被告几次破门进屋行窃(包括第一次审理前),一经发现,都发生推扯。第一次审理时,被告也没有出示这份资料(说明是后来偷的)。这样收集证据的手动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就可以否定它?很多都是真实事件(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但在证据面前,就是说谎或不承认(包括被告曾经自己承认的),总是,法律要照顾弱女子。真不知怎么办了?

离婚 2009-02-28 1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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