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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2010年9月26日进我单位办公室担任职员,主管人事方面的事情。试用期1个月,但由于我单位一直没有办公室主任,因此直到2011年5月20日还未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单位想辞退我,理由是我是管人事的职员,但却未主动提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我个人的失误。请问,劳动合同是否应由我个人向单位提出? 另:我单位以前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在试用期过后,我来之后也一直沿用这种方式。现有2名员工未过试用期,但她们要仲裁我单位没与其签订合同,这应归结为我个人的工作失误,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漏洞? 谢谢您!

其他 2011-05-21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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