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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200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3)邵中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赔偿损失费64809元,到如今赔偿损失费没有收到。新宁县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一万元。

其他 2017-01-18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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