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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我(乙方)租科协(甲方)门面房1间及2楼四间(158.38平米),租期20年,租金五万一次付清,违约金定位5万。接手后转租给丙方五年使用期,年租金7200元,为便于丙方的安心投资经营,我承诺5年之内不涨房租,五年以后根据周边房价再定,2009年3月科协因重建商议建成后补偿原同等面积,建房耽误的时间顺延。并签了补充协议,我与丙方签订的合同2011年7月才到期,丙方因装修投资及合同没到期要求补偿,我不同意要求甲方补偿,由甲方找来丁方续丙方合同,丁方支付了丙方的装修费用2.8万,房子建成后由丁方续完丙方合同。 2011年五月房子建好后,因现在城市发展,门面房租金大涨,周边一间35平米的门面房年租金为15000元,甲方现在以没有房子为由,只能给我一间70平米的房子,并称现在70平米都远远高于我原来的收入,如果我不答应,甲方就只能违约,最多赔我带本金10万,我还要承担对丁方的违约几万,我就只剩几万,赔了违约金就不赔现在法律所说的”期待利益“ 并说他们律师说的在我们这里违约金和期待利益不能重复使用,不知是不是这样,现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予提示,感谢!(我是襄樊市漳县人)

其他 2018-06-15 0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首先,若您的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不能转租“,承租方是不能转让该门面,否则就构成违约行为,需要对合同相对方负合同所约定的责任。承租方如果想转租房屋,需要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从法律上看,转让是所有权,转租是使用权。但在实践中,很多商铺说转让,其实际意义也是转租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转让。
  • 不能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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