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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2月31 日我与一股东签订合同,内容大致如下:由对方出资,我在当地的一家企业销售一种产品,计划是销售两月后该公司与我结算,到时我与股东除去费用后均分利润,(我与该股东合作款1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一年),但是由于我的供货商的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到货,股东要结算撤资,现在我没有十万归还,但是合同期没到。(合同期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0日),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处理,或我这算诈骗吗?

刑事辩护 2011-05-24 0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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