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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1年给河南焦作 (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厂房,合同内工程已俊工并使用,已全额付款,合同外工程对方对方以原总经理离去不给钱,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经过现场勘验、认定,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对方上诉,二审发还重审,第二次一审千方百计找到原任总经理证实了工程的真实性,又一次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对方又一次提出上诉,并提出新的诉求,要求对合同外工程和价款进行鉴定,我们心诚坦荡,尊重是实,说同意,但据我们所知,一审没有提出的问题二审是不能审理的,况且对方两次一审没有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上诉也是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文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是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焦作市二审法院第三发回重审对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情律师帮忙解答

其他 2017-01-08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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