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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来的行政4月初非正常离职,未办理交接。 并怀疑其带走4月份自己的考勤卡、劳动合同等。 导致其4月的工资无法计算。 现在他如果要以拖欠工资投诉我公司,请问我该如何为公司辩护? 以下是事情的详细经过: 3月23日,我被聘请进公司担任信息部相关工作。 4月8日,我公司的行政因为和一位同事发生口角,并且对总经理不满(原因是原公司行政滥用职权,一直被总经理点名批评),并未交接。也没离职手续。 4月的发薪日(4月15日左右,发3月份的薪水)的时候他来过一次,领了他3月份的工资。当时隐约记得在一旁看到他偷偷的把一张考勤卡放到自己包里。因为我第一次做行政,对这块不懂,所以也就没在意。 之后在5月1号的时候,我就按考勤卡统计出了4月份员工的薪资,并且按时提交财务发放了工资。 但5月20日的时候原来的行政打电话来说他只领了3月份的工资,并没有领4月份的。要求我们赶紧处理。 于是我马上去查他的考勤卡和劳动合同,但是都并未找到。 如果他真是偷拿了考勤卡、劳动合同等证据去投诉我们公司拖欠工资的话,我该如何为公司辩护?

其他 2020-08-12 15: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要有安全防范的意思,在劳动就业中搜集在公司工作过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记录等等将来可当作证据使用,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没满一年的,可以要求每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首先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直接找老板要工资,可以协商支付工资的方式、时间、金额等。
      协商不成的,可先到劳监大队或者中队去提交证据,因为劳动局不会第一时间受理,要先到劳监大队去进行投诉,让劳监大队到公司去进行调解,让公司知道拖欠的严重性,如果调解成功,工资就可以追讨回来,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进行下一步。
      其次是仲裁,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在仲裁申诉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接着是诉讼的手段,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一审后,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判决后还不支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单位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申请支付令。
      也可用过行政手段,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并加付赔偿金,甚至给予处罚。
  •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只需提供证据证明你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首先要要材料备案。赶紧张贴公告,最好用手写,字迹可以鉴定。张贴后,拍照留念,记得要有日期,最好有时间。劳动合同之类的交接手续你们应该做好,如果没有打电话催告,或者发邮件给他,有日期可确定。这样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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