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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15年买的房,购房合同上写的2016年1月1日交房,我也确实收到让我去拿房的通知,但是去拿了以后房子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公共部分和我自家内的问题,当时反馈给物业后就没有拿房,第一次反馈后物业给我们回复了,我们再去看还是有问题没有整改,就又回来,还是没拿房,但是一直拖到前两天,我们去物业打算去拿房的时候物业让我们从2016年2月份开始补交2016年的物业费,这样合理吗?

离婚 2017-01-11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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