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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我去现在的物业公司上班,任秩序部主管(有合同),2011年2月17日调业主服务部任主管(无正式变更通知书),2011年5月23日公司要求我去秩序部中控室做中控员(工资不变),我不同意,但公司要求明天一定要去上班(无书面通知给我本人,我也没签任何字)。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我可不可以继续按时打卡,但不去中控室上班? (如果有书面通知下来,我可不可以直接不辞而别,然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其他 2011-05-28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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