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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款人借了15万跑了.我作为担保人现在很头疼。担保人有3个,但是借款人只告了我们2个人。借款人在供电局有保质金200万。一审判决之前政府介入协调,他们公司同意将这笔钱作为资金偿还。也签了协议盖了公司的章。一审时对方又不承认这个事,说借款人是私人借款与公司无关。但是我们有证据证明他这笔钱用于公司工程了,一审后质保金已冻结。但是公司不承认不知道能不能把这笔钱划出来。如果不能是不是要我来偿还?钱我一分没用到啊,我是不是可以提出申诉?怎么提

其他 2017-01-12 14: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担保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以实现,即使担保人有没有实际受益,但只要其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主要区别在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若是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有选择要求谁偿还的权利,但若是一般担保,则担保人只须在债务人穷尽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方式后均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下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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