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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汽车抵押贷款,抵押合同三个月,合同只有一份,在抵押公司。贷款三万,每个月利息1000元加停车费500一个月一共一千五,每个月21号给利息,当时贷款我问利息打到那个卡上,工作人员安容说到时候会联系我,知道26号才用电话联系我,通过短信告知我还利息的卡号,次日我把利息还了。其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我违约,逾期。要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现在我想提车,其公司要我先把本金加剩余一个月利息的钱给了再谈违约金滞纳金等。他们要的违约金滞纳金也特别高,要三万的百分之三十,滞纳金每天要三万的百分之十。他们这算是恶意合同诈骗吗?不算的话,这件事我现在想取车该采取什么措施。

抵押担保 2019-02-15 21: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
    1.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2.诉前证据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的投诉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反诉请求。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
    3.诉讼财产保全。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但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 1一般来说,未产生诉讼,双方协商解决的,是计算到给付之日。若有给付义务一方迟迟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而确定下来,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偿逾期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对方可能是敲诈,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试试,央视曾经报道过类似案例。
    【追问】谢谢,明天我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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