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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定“终结”的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2借款担保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08)**中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备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向法律专家请教下列问题; 问题一;该裁定是否合法? 问题二;该裁定是否可启动再执行? 问题三;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启动执行? 问题四;枉法执行的内涵是什么?

其他 2011-05-28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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