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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一宅基地建房,其房后有一别人的祖坟,离我的宅基地有10米多远。建房前在当地国土所审批时,国土所在我的审批单实地平面图的备注栏内签有:“待坟迁后方可建第二层住宅”。(理由是我的第二层建筑阻挡了其祖坟的光线)。后来在我修房时,祖坟的主人来闹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村干部的调解下,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大概意思是据国土所的审批单要求,不允许我建第二层,第一层高不能超过1.1丈,如果建第二层或第一层超过1.1丈,他将有权砸我的房屋,砸房的工资由我来付;如在1.1丈内,他不能来闹事。如有违约,先违者罚两千元。” 现在此协议已签十一年,当时签协议时,他口头答应过要迁坟的,所以我才与他签此协议,但后来他反悔不迁了,现在我想修房了,不知有没有方法,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国土所那样签备注是否合法,后来的协议是否合法?)。先谢谢了,真诚地希望哪位好心人帮我解决。

调解 2011-05-24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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