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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调入校办企业,92年校办企业未安排岗位,被广汉市另一学校借用,94年广汉市教育局借故我个人搞生意,停发我的工资和一切待遇,并责成教育局人事科查处,至今没有明确查处意见,也没有补发工资和落实岗位,恳请法律界人事给予救济。

其他 2011-05-29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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