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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份我受聘于广州市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厂的技术员,在进厂的当天我就和公司签定了一份名为《办公室培训合同书》,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合同书原文) 一)返还培训押金的条件 1、正常履行合同期限,甲方在乙方的服务年限到期之日退还所有的培训押金; 可是我进厂后在车间跟着一位老技术员待了21天后就被派往公司在华北分公司(即石家庄郑州办事处),再就一直没有回过厂部,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 又于2007年12月份和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6个月,公司再没有和我签定过任何合同及协议。 现在,我由于种种个人原因而想离开该公司,于是向厂部提出了辞职申请,半个月后领导批了,也算清了我的工资,可是押金他们不结算,说是必须要等三个月后才结算,还说这是厂里的规定。 鉴于此,我想向诸位咨询一下:现在我该怎么办?厂里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09-02-26 10: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约定来处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辞职三个月后退还培训费,应该支付你培训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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