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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的官司是2008年8月在武汉仲裁委员会落案的(大概是这个时间)。原因是我们买的房子逾期交房了,开发商不给予说法,无奈我们只有依靠法律途径解决。房子逾期开发商应该在交房之前与各位业主联系,说明逾期的原因及出示有关证据。但是开发商并没有这样做,从头到尾也没有联系过我们。当我们把他们告上法庭,他们才说是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开发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第3鉴定来判断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当时我们就反对了,因为开发商太不付责任了,为什么最先开始你不做解释偏偏在这个时候提出这种方案,无奈仲裁委却答应了他们的请求,请问这个合理吗?接着,鉴定总有个时间限制吧?据我们律师说时间早过了,但是仲裁委就是不做判决,他也没有办法,还让我们自己找仲裁委讨说法,我就奇怪了,要我自己去找那我请你这个律师是干嘛的呢?素官司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结果,拖了都半年了!所以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呢?

其他 2009-02-26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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