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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开除员工不给赔偿,是否合理,签合同时公司有一份附加条款,说公司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补偿,是否不平等,可以说是无效合同吗。

其他 2018-05-19 16: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为无效条款,认定上违法辞退的,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建议收集并保存被辞退的证据,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的试用期已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 具体是什么考核,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而你知晓并违法,可能存在解除的理由。要进一步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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