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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本是一个自然村在过去分成四个生产队,但所有的设施,山场,山场林木产物都是共同所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现在因为部分山场开矿被征用,而被征用是我们村花二生产队,当年他们在山上开垦点地,后来单干了,把地分到他队各户经营,但这些地不属于包产地之类,现在大部分荒废,已经成了灌木林地,那山场林权证是他队登记法人代表,但实际情况属于四个生产队集体所有,以前别的山场林木都是集体按人口分的,现在开矿 补偿费他二队要求100亩补偿费,山场登记只有200亩,实际还没有,我们队要求现状有多少地没荒只要有东西给补偿费不变成灌木林的地都行,请问我队要合理吗?他队要求100亩合理吗?

仲裁 2011-06-04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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