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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父母在家给我招了一个女婿,然后我的父母看不上他了要捻他走,我在家挺烦我和我姐去找我朋友想上我朋友那干活去,在回家的路上他找的车吧你领走了,他悔了我的青春所以我没脸回家就跟他过了,生了孩子,过了八年了我每次说回家他不让我回去,我爸也来找过我,我爸看不上他不让我跟他过,可孩子咋办我想孩子,我想问您如果我不跟他过了孩子归谁啊,俩孩子,他还懒啥也不干天天打麻将打扑克,玩完回来吃饭还让人伺护都得给端到身边来不给端就和我吵架,等等等等,我俩还没登记孩子归谁,

离婚 2017-01-19 22: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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