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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我向借款人甘某出借资金10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期限15天,但没有明确还本还息的先后顺序。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欠拖不还。后来在我的催收下,借款人提出先还本后还息,不然只有一直拖下去。由于我欠有别人的债务,还钱在急,收钱为先,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同意借款人的要求,并于2015年9月份收回了全部本金,还出具了收到全部本金的收条。但时至今天,我没有收到借款人的分文利息。请问: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拆销出具的本金收据,将已收回的资金作为收息处理,重新恢复本金的生息功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他 2017-01-20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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