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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张掖市东北郊工业园区内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因老板辱骂员工才辞去工作。每月工资是十六号至二十号发放至员工手中。我辞职是在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号,工资发放日期为一七年一月十六号至二十号之间。办理辞职手续时老板娘开证明说是一七年一月二十号准时发放工资。可是等到二十号我问之前同事,他们工资在十八号就已经发放,唯独我的没有发。打电话给老板娘各种理由拒发工资。但由于公司放假无法找到公司,打电话也拒接。在辞职时一切物品与工作内容都已经交接清楚。但事过一月了缺给我说丢失了一件东西,说是我拿走的。事实上我根本没有拿,这事纯属于诬陷。由于到期工资不发,我应该怎样做才能取得我的工资?求指点。

其他 2017-01-22 1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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